近期,有不少消费者打电话投诉开发商在签约以后,没有将合同原件交给消费者,甚至有开发商利用这个“程序”中监管的“缺位”,将合同条款私自更改,欺骗消费者。但是,消费者因为没有原件作为证据,很难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案例]
合同内容频频被改
例一:胡先生购买某住宅小区一套126.7平方米的房屋,与开发商约定在付清首期款后,以20年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清余下的款项。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以办理有关按揭手续为由,拿走了所有的原件。一年后开发商通知胡先生收楼时,他才发现自己购买房屋的实际面积比约定面积少了6.12平方米。胡先生一气之下要求退房,可是手上没有合同。等他通过种种阻碍,从按揭银行拿出留存的合同时,又发现合同的原件居然被开发商擅自更改了。
例二:刘先生向本报投诉,他于今年年初以按揭的形式预购了一个商铺,合同同样被开发商以办按揭手续的理由拿走。本来合同上写明今年7月1日入伙交楼,但是,7月1日并没有收到开发商交楼的通知,他到银行查阅合同时,才发现合同已经被改为7月30日交楼。他苦于手中没有合同原件,不知道如何才能追究开发商擅改合同和延迟交楼的责任。但是,他发现一位邻居也购买了该商铺的另一个单元,因为邻居是一次交清房款,所以拥有一本合同原件,他询问是否能够以这本原件作为证据,追究开发商的责任。[解析]
擅自更改视为无效
由于购房合同的双方签字认可仅在最后一页,而且合同是由开发商来提供的,以格式合同为范本,中间各页的各项条款都是打印,没有字迹可以辨认,所以某些不良开发商利用“办按揭”的机会,擅自改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像胡先生和刘先生这两起合同被私自更改的情况,都是由于当事人没有有效的合同原件作为证据,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开发商擅自改动合同也是一种有失城信、性质恶劣的欺骗行为。一经证实,被擅自更改的条款将视为无效,并且开发商要赔偿小业主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这种案例涉及到许多环节,取证、赔偿的过程则相当艰难,所以,在签约过程中对自己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据蛇口律师事务所魏影律师介绍,如果开发商将所签的4份合同都进行删改,那么取证过程很困难,因为复印件是无法作为直接证据的,最多仅能被看作是“参考”。而刘先生所说的邻居的合同,因为各个单元的合同是独立的、不同的,也仅能作为参考使用,不能成为证据。最有效的证据只能是合同的原件。为了防止类似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小业主可以采取在司法程序上被看作是有效的方式,例如小业主持有复印件双方认可后,开发商进行盖章确认;在合同的每一页上,小业主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小签”(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签上自己的姓、时间等等)。方式其实很多,关键在于小业主应该及时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买家有权持有原件
而杜绝这种情况的最直接方式就是小业主要持有合同原件。买受人付出了几十万元购房款,手里却没有购房合同,有的甚至连复印件都没有。究其原因,无非是开发商需要拿着全部合同去办理登记、按揭等手续。久而久之,竟然形成了一种行业习惯。
魏影分析认为,合同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任何合同至少应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一式四份,卖方、买方各持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业主手中理应有一份合同,而且是原件不是复印件。理论上,4份合同,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一份报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送银行办理按揭。即使是需要报送多个部门需要多份合同,开发商也可以与业主多签几份合同,开发商没有合法的理由扣留应属业主的那一份。因为关于合同的份数并非硬性规定,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需要来签署。业主作为买卖合同的签约主体,在法律上是绝对有权持有合同正本的。扣留应属业主的那一份合同是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也是一种明显的违约。法规链接有关合同的持有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及附图,共××页,为一式四份,卖方、买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设计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