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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不到位 房产证延期 业主获赔近6万元
 
[来源:SZHCH 发布时间:2003-10-20]
 

    “办证通知不到位”致房产证延期办理 业主诉房产商获赔近6万
    某商品房的业主认为房地产公司的办证通知“不到位”,导致自己的《房地产证》被延迟办理,遂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南山区法院近日对这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应依法赔偿业主5.9万余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1998年10月18日,他与深圳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兴建的大厦中一套建筑面积为111.7平方米的房屋,价值42万余元。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在领取《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张先生,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如因房地产公司过失未在法定期限内领取《房地产证》,从其领取《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按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租金标准,由房地产公司向张先生支付租金直到《房地产证》被核发为止。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在规定期限内付清了房款,房地产公司也将房屋交给其使用。2000年4月7日,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大厦取得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却没在规定期限通知张先生办理《房地产证》,直到今年8月,该房地产公司才为其办妥《房地产证》。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其逾期办证的违约金6.4万余元。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公司已经以电话、张贴公告、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张先生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张先生未向公司提交相关手续,因此延迟办证的主要责任在张先生,况且该公司后来也为其办理了《房地产证》,请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南山区法院一审查明:张先生所述的合同内容属实,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房地产公司辩称曾电话通知张先生提交办证资料,还以张贴公告、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了通知,但却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房地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应用书面通知的义务,应依法承担支付延迟办证违约金的责任。遂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延迟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金共计5.9万余元。

    房产商延期办理房产证,好像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房产商总会为此提供一大堆的理由,而买房者也只能是一等再等,最终能办下来就阿弥陀佛了。但此案中的张先生却没有忍气吞声,而是把发展商告上了法庭,索取违约金,并如愿以偿地赢了。

    张先生的官司赢得顺利,主要是因为他事先就与房产商约定,若对方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就须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约定了赔偿数额。这个证据成了张先生制胜的法宝。反观房产商,就有些外强中干,尽管声称早就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张先生办证,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包括依常理不难搜集的报纸公告的证据)给法官看,输官司当然在情理之中。

    买房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此案可以引起购房者注意的是,购房前尽量考虑周到,并在合同中加以具体清晰的约定,是维护自己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而对于房产商来说,此案给他们的教训是,合同不是一纸空文,既然承诺了,就必须做到。尽管在交易中他们或许处于有利的地位,但在法律面前,任何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守承诺的结果,只能是付出更大的代价。
 
    晶报
    200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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