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r=R
  您当前位置:首页-鸿昌新闻
 
关注:“中华第一楼”深贤成大厦事件始末
 
[来源:刘众|吴涛|冯杰 发布时间:2004-4-8]
 

一座当年被媒体称作“中华第一楼”的大厦引发了一场历时十年之久、案及最高司法机关的连环行政诉讼案,被法律界称为我国“行政诉讼第一案”,在社会各界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今年3月,省高级法院一纸终审判决,为这一系列案件划上了句号—— 深圳贤成大厦事件始末

今年3月21日,鸿昌广场隆重开盘。这座矗立于深圳繁华闹市、高耸入云的摩天大厦,其前身正是当年辉煌一时,号称“中华第一楼”的深圳贤成大厦。记者昨天从采访中了解到,这座曾历经风雨的大厦目前的销售势头令人看好。十年来,这座大厦所引出的故事,无疑将在推进我国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中留下浓重的一笔,其间的法与理、对与错、是与非,更将留给我们无尽的思索。

【泰港股权起纠纷】“中华第一楼”搁浅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16年前。1988年12月5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中方四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方四家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投资,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投入建房资金,合作兴建贤成大厦。1989年3月,深圳市政府批准了该合作合同,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3日。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不想大厦始建不久,双方在合作中即产生了波折,而这一波折的产生与泰方在建楼过程中引入港资所引发的股权纠纷有着直接的关系。

1991年12月11日,吴贤成与香港鸿昌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王文洪签订了一份《股份合约》,约定双方各占泰国贤成两合公司50%的股权,以2亿2千万港币为资本额,双方共同投资兴建贤成大厦,王文洪同意以1亿1千万港币购入吴贤成拥有的贤成大厦物业50%的股权。同年12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贤成大厦公司执照,增加王文洪为公司副董事长,随后,王开始向大厦投入资金,成为大厦的实际投资者。

正当贤成大厦这艘巨舰朝着“中华第一楼”的目标,顺风满舵的挺进时,却由于泰方投资人吴贤成的突然变卦而搁浅了。

1992年6月,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投资各方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确认了以王文洪为代表的香港鸿昌公司在贤成大厦投资的事实和实际投资者的地位,决定签订经营贤成大厦的补充合同,同意香港鸿昌公司作为外方投资者进入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在这一关键时刻,身为公司董事长的吴贤成却突然变卦,拒绝履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拒不办理增加香港鸿昌公司成为贤成大厦实际投资者的法律手续,同时也不再向大厦投资,同时与鸿昌公司就股权纠纷提起了仲裁。贤成大厦———这座在蹒跚中起步的“中华第一楼”也因“断粮”而全面停工,直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到期时仍未能恢复,“中华第一楼”的建设中途夭折。

【董事长不辞而别】中港合作另起炉灶

1993年12月20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该机构裁定其与香港鸿昌公司签订的共同投资兴建贤成大厦的协议无效,鸿昌公司在大厦中无实际股权。

经过认真的审查案情,1994年8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出裁决:1、香港鸿昌公司在深圳贤成大厦中具有实际投资;2、在裁决作出30日内,泰方须协同中方四家投资者办理香港鸿昌公司成为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作者的法律手续。裁决书同时确认,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据后来有关机构审计,香港鸿昌公司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贤成大厦的实际投资者,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名义上是贤成大厦的投资者,但其实际投资只占大厦建设资金的极少部分。

仲裁裁决的结果,令泰方的如意算盘完全落空。如果此时泰方本着诚信的原则对合作各方以诚相待,忠实履行仲裁裁决,贤成大厦也许早已矗立在特区的土地上。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此时的吴贤成却选择了一条极端的道路。

此后,中方四家公司与香港鸿昌公司多次找到吴贤成,协商履行仲裁裁决及处理合作公司延期的问题,但此时的吴贤成态度十分强硬,明确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同年9月12日,中方四家公司的负责人与吴贤成进行了最后一次会谈,之后吴便一去杳无踪影,任凭合作方千呼万唤,始终没有回应。

董事长不辞而别,公司营业执照已经过期,大厦处于全面停工状态,香港鸿昌公司投入的大量资金及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都陷入其中。万般无奈之下,中方四家公司及港方投资者伸手向政府求援。

【贤成大厦变鸿昌广场】清算引发行政诉讼

1994年11月4日,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规划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及中方四家公司、香港鸿昌公司代表召开了协调会,会议通知了泰方,但泰方代表没有到会。鉴于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过期且没有申请延期的事实,会议经各方面协调,大致形成了如下处理意见:依法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以维护各方利益,同时由中方四家公司与香港鸿昌公司组成新公司继续建设大厦,新公司承担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债务。

协调会后,深圳市工商局注销了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同时组成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了清算。中方四家公司与香港鸿昌公司合作成立了一家名为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新公司,将大厦改名为“鸿昌广场”,继续合作兴建,在双方的通力合作下,大厦迅速复工,仅仅一年时间,一座雄伟的大厦便耸立在深圳的中心区,创造了新的“深圳速度”。

正当中港合作方额手称庆,准备分享合作成果之时,一场旷日持久的系列行政诉讼官司却不期而至。

1995年1月,身在境外的吴贤成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和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和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及成立清算组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对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提起行政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997年8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作出的注销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和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三个具体行政行为。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资办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除维持一审判决外,还判决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和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宜重新处理。

【泰商无理诉求被驳回】鸿昌广场终见光明

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虽然对中港合作建楼十分不利,但中方四家公司与泰方决裂的决心并未因此而动摇。

1999年9月22-23日,中方四家公司根据有关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终止双方于1988年订立的合作建设贤成大厦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书。

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于2000年7月31日作出终局裁决,支持了中方四家公司的请求,裁决终止双方订立的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的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合同书,解散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并依法清算。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期间,吴贤成又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和泰国贤成两合公司的名义,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外商投资局、工商局提起第二宗行政诉讼,提出总额高达7亿多元的“天价”索赔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此案,以其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吴贤成的巨额索赔之诉。吴贤成再度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

2000年8月16日,中方四家公司以仲裁裁决为依据,向深圳市工商局申请组织清算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随后,深圳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成立了清算组,不想再次招来一场行政诉讼官司。

吴贤成又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及深圳贤成有限公司的名义,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深圳市工商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成立清算组,属使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予以清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根据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及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工商局依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对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作出组织清算组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一审判决下达后,吴贤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明确指出:“本案的争论焦点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清算组(清算委员会)的问题……《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因仲裁裁决解散,被上诉人(深圳市工商局)作为深圳市企业清算主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该公司清算组,符合上述规定,原审判决对该行政行为予以维持是正确的。”最终,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吴贤成一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起行政官司的终审判决,其意义远远超越了案件本身的是与非,因为它不仅依法维护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更从司法的角度保障了深圳的特区立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作者:记者刘众吴涛冯杰

 
打印此稿 关闭窗口
       鸿 昌 期 刊
       最 新 新 闻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 邮政编码:518002
传真:0755-82682000 电话:0755-82682222 技术支持:深圳市瑞信通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05251号 最终解释权归本网站所有